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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人因作戰演習訓練或搶救災害而死亡者未成年子女再加發撫卹金給與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本標準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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