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人員所配置之武器、彈藥及必要之器械,應按季列表報請財政部
關務署備查,遇有陳舊不堪修理使用或因執行任務損耗,得依前條規定添
置或汰換。
前項武器、彈藥及必要之器械應分別列冊,集中保管,定期維護檢查,遇
有損壞,應隨時修復,並設置集中管理卡片,記載號碼、使用人姓名、職
級、射擊彈數及整修情形等項。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規定配合財政部組織調整,將關稅總局修正為關務署;另因財
物之報廢程序,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物品管理手冊等相關規定已
有規範,無於本辦法規範之必要,爰刪除應隨時檢同舊品報請關稅總
局核備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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