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會審議案件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八款規定之適用,應先徵詢
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意見。
前項情形,本會得請全國律師聯合會以書面回覆,必要時亦得請該會派代
表於審議時逕予說明。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本會審議特定案件時應先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意見。
二、第二項明定本會得視情形,請全國律師聯合會以書面回覆或到會表示
    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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