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作業勞作金給與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作業者勞作金之計算步驟如下:
一、作業時間勞作金:
    (一)先按作業時間勞作金總額及機關點數總和,計算每點數平均額
          。
    (二)再按作業者應得點數,依每點數平均額計算其個別額。
二、勞動能率勞作金:
    (一)先按各作業單位賸餘計算占總作業賸餘之比率。
    (二)次按勞動能率勞作金總額,依各作業單位賸餘所占比率,計算
          各作業單位分配額。
    (三)再按作業者勞動能率之情形,依各作業單位分配額,計算其個
          別額。
三、前二款計算之總和為作業者勞作金。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勞作金整體計算方式變革,爰將計算步驟酌作調整。
三、鑑於作業均由承辦人員、管教人員及相關協辦人員,多年不斷開發及
    行銷,致有良好銷售績效,且相關生財設備及資本投入均為作業基金
    所挹注,作業收入亦撥充於作業基金,回饋於收容人飲食、職業訓練
    、改善生活設施等,爰其成果可屬所有人共享。基此,為求勞作金給
    與分配達公平合理,將基本勞作金計算步驟融入「作業一體」的共享
    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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