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793
人,瀏覽人次:
895799606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經審議分級並核准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三日內 發給分級證明。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明訂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分級證明之期間。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