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影視攝製使用模擬槍彈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條文關聯

影視事業發現模擬槍或空包彈遺失應立即報案,並通知指定之警察機關及
內政部。
遺失拍攝擊發後之空包彈殼,影視事業於依第十一條規定向指定之警察機
關辦理出口查驗時,應以書面將空包彈殼遺失之數量、方式、情節緣由、
場景地點及相關佐證資料,提供指定之警察機關。
〔立法理由〕
定明模擬槍、空包彈及空包彈殼遺失之處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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