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以外之醫師、護理人員、心理師、社會工作人員及政府機關,辦理或 處理家庭暴力事件有使用家庭暴力電子資料之必要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 、所需資料類別、內容及使用目的提出申請。但情形急迫者,得以傳真方 式為之。 前項申請,應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所需資料涉及二以 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轄區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條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