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條文關聯

前條以外之醫師、護理人員、心理師、社會工作人員及政府機關,辦理或
處理家庭暴力事件有使用家庭暴力電子資料之必要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
、所需資料類別、內容及使用目的提出申請。但情形急迫者,得以傳真方
式為之。
前項申請,應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所需資料涉及二以
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轄區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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