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選舉權者,除現役軍人、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或公務人員外,得擔任罷 免辦事人員。
提議人資格,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規定,為原選舉區選舉人, 且不得具有現役軍人、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或公務人員身分條件者 。此 外,尚無其他消極資格條件之限制。復考量罷免辦事人員非屬公職人員, 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如何選任辦事人員,宜尊重其用人決定。爰辦 事人員之資格條件,亦比照提議人之規定,俾免作差別之對待,以臻衡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