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罷免辦事處及辦事人員之設置及徵求連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有選舉權者,除現役軍人、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或公務人員外,得擔任罷
免辦事人員。
〔立法理由〕
提議人資格,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規定,為原選舉區選舉人,
且不得具有現役軍人、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或公務人員身分條件者  。此
外,尚無其他消極資格條件之限制。復考量罷免辦事人員非屬公職人員,
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如何選任辦事人員,宜尊重其用人決定。爰辦
事人員之資格條件,亦比照提議人之規定,俾免作差別之對待,以臻衡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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