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條文關聯

繼續加保者於續保之勞工保險有效期間,其本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
人,得請領同一職業傷病及其引起疾病之本法所定醫療給付、傷病給付、
失能給付或死亡給付。
〔立法理由〕
為明確規範繼續加保者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相關給付權益,並為符現行實
務作業,強化該等被保險人權益,如繼續加保者因執行職務罹患職業傷病
,致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嗣後依本辦法規定繼續加保勞工保險之有效期
間,仍得因同一職業傷病事故,請領本法之醫療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
付或死亡給付,爰整併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分別就得請領給付之期間、
適用對象及給付種類等予以定明,並修正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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