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海洋生物資源調查或實施保育措施,有進入公、私有土地、處所或海
域之必要者,應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該公、私有土地、處所或海域之所
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但有特殊情形或緊急狀況,得事先以電話方式通
知,並於事後十五日內補發書面通知,該書面通知應記載特殊情形及緊急
狀況之理由。
前項書面通知未能送達者,得依行政程序法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
〔立法理由〕 一、執行海洋生物資源調查或實施保育措施,通知公、私有土地、處所或
海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之方式及時程規定,以及特殊情形或
緊急狀況之通知方式。
二、特殊情形或緊急狀況,係指因突發狀況,為即時得知海域生態或海洋
生物受危害情形或避免危害擴大,而有即時執行調查或實施保育措施
之必要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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