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案件由二人以上共同舉發者,獎金應發給全體舉發人;分別舉發者,
其獎金應發給最先舉發者;無法分別先後時,平均發給之。
前項舉發之先後,以主管機關受理之時間為準。但第五條情形,以收受舉
發機關之收受時間為準。
同一案件由二人以上共同協助取締者,獎金由主管機關依案件貢獻度個別
核發。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定明聯合舉發案件及同一案件由二人以上分別檢舉,獎金之發
給方式。
二、第二項定明有關舉發先後之判斷,以主管機關受理之時間為準。惟倘
屬第五條舉發人誤向無管轄權機關提出舉發之情形,仍以該無管轄權
機關收受時間為準。
三、第三項定明聯合參與或協助取締案件,獎金之發給方式。但依第三條
規定,排除發給執法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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