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控制能力法人股東及其代表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職務所知悉之消息,直接或間接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
二、非應依法令所為查詢,洩漏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三、對於職務上或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當利益。
四、執行職務涉及本身利害關係時未行迴避。
五、不當干預公司決策或妨礙經營活動。
六、壟斷採購或封閉銷售管道等不公平競爭之方式限制或妨礙公司之生
產經營。
七、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或不法利益之經營。
八、其他違反法令規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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