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巡迴法庭開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條文關聯

案件繫屬於地方行政訴訟庭後,出借法院收受當事人誤遞之訴訟文書,應
轉送至受理本案之地方行政訴訟庭。
前項誤遞情形,視為自始向受理本案之地方行政訴訟庭為之。
〔立法理由〕
案經起訴並繫屬於地方行政訴訟庭,經法院採行巡迴法庭開庭後,當事人
可能誤認管轄法院為出借法院,而誤將訴訟文書(例如:聲請改期、提起
上訴等)遞送予出借法院。為保障當事人權益,並明確化當事人所為訴訟
上意思表示之效力,明定出借法院之轉送義務及視為自始向受理本案之地
方行政訴訟庭為之,爰為本條規定。但當事人同時向地方行政訴訟庭與出
借法院提出文書時,即非屬誤遞之情形,應以地方行政訴訟庭收受訴訟文
書時,為其訴訟行為發生效力之時點,自屬當然。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