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施行,就適用或準用
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事件,為保障修法後當事人之訴訟便利性不受影響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之授權,訂定「行政法院巡
迴法庭開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計十一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用詞定義。(第二條)
二、適用本辦法之當事人及地區範圍。(第三條)
三、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應將巡迴地區開庭計畫公告於行政法院
網站。(第四條)
四、高等行政法院應視案件類型,事先徵詢當事人關於開庭方式之意願。
(第五條)
五、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決定審理方式時,應審酌之各項因素。
(第六條)
六、當事人誤向出借法院遞送訴訟文書時,出借法院之轉送義務及當事人
所為訴訟行為之效果(第七條)
七、巡迴法庭開庭期日所需之人員,由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與出
借法院分別指派人員辦理。(第八條)
八、巡迴法庭開庭期日,各類例行性公文用紙之使用及查考。(第九條)
九、巡迴法庭開庭期日,各項法收款之收受作業。(第十條)
十、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