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輻射污染建築物事件慰問金申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條文關聯

  申請罹病慰問金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委任代理人申請者,應另檢具委任書及代理人身分證件影
      本。
  二、國民身分證或戶籍謄本影本。
  三、居住、就業或就學處所在本市輻射污染建築物之證明:戶籍謄本、
      租賃、就業、就學證明或其他足以證明曝露於本市輻射污染建築物
      之證明文件。
  四、特約醫院出具之病理報告、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卡或診斷證明書
      。
  五、未重複申請之切結書。
  六、申請權人之金融機構帳戶影本。
  申請死亡慰問金者,除檢具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之文
  件外,並應檢具死亡證明書及符合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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