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政府興辦公共設施拆除合法房屋查估補償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條文關聯

合法房屋補償價格之評點計值不以折舊亦不因地段之不同而異,其標準每
一評點以新台幣(以下同)十‧五元為單價計算,爾後年度得由本府依據
物價指數變動或參照市場行情,在百分之二十範圍內由本府自行調整單價
或評點。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