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劃一縣轄內興辦各項公共設施,拆除合法
房屋之查估、補償、人口、傢俱搬遷費、自動拆除獎勵金發放標準,並簡
化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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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居住之合法房屋之查估,依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臺灣省改進房屋
評價標準實施要點及房屋價格評點標準表之規定,按每平方公尺評點之方
法,計估房屋價值辦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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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建築材料特殊或非供人居住之建築物及禽畜舍、圍牆、棚亭等雜項附屬
構造物必須拆除,而不適用評點標準查估者,另以現值查估補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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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提出左列證明文件之一者,為合法房屋:
一、都市計劃或區域計劃發布後之建物應持有房屋使用執照。
二、都市計劃或區域計劃發布後之建物應持有戶籍謄本、納稅證明、繳納
水電費收據。
三、建築物建造日期之規定,由用地機關統一列冊函請戶政、稅捐、電力
公司等機關查明最早設立戶籍、稅籍及電錶之資料作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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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房屋補償面積之認定,以拆除後剩餘房屋結構是否安全為斷,拆除後
剩餘房屋有礙居住安全者,得一併補償拆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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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房屋拆除剩餘部份之底層面積小於五坪者(不包括騎樓),得一併補
償拆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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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房屋補償價格之評點計值不以折舊亦不因地段之不同而異,其標準每
一評點以新台幣(以下同)十‧五元為單價計算,爾後年度得由本府依據
物價指數變動或參照市場行情,在百分之二十範圍內由本府自行調整單價
或評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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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於公共設施工程用地內應拆除合法房屋住戶,而於第一次召開建築改
良物拆遷(拆除)補償協議座談會之日,六個月前在當地址設有戶籍者發
給人口及傢俱搬遷費,每戶以一萬元為基數,另以戶內人口每人發二千元
,人口及傢俱搬遷費由戶長具領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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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給合法房屋自動拆除獎勵金依左列規定:
一、合法房屋拆遷戶業主在規定期內自動拆清房屋者,或拆除戶自行將屋
頂各層樓地板,以及門窗拆除並搬清室內之傢俱物品,不能再供居住
者,得視同拆除完竣經主辦單位派員查實後,發給自動拆除獎勵金,
以示鼓勵。
二、自動拆除獎勵金視其構造及拆除面積發放,其標準如左:
(一)拆除面積未滿十坪之鋼筋(骨)混凝土造及加強磚造,每戶二萬
九千元,普通磚石造及竹木造每戶一萬九千元。
(二)拆除面積十坪以上,未滿二十坪之鋼筋(骨)混凝土造及加強磚
造,每戶四萬三千元,普通磚石造及竹木造每戶二萬九千元。
(三)拆除面積二十坪以上未滿三十坪之鋼筋(骨)混凝土造及加強磚
造,每戶五萬八千元,普通磚石造及竹木造每戶三萬八千元。
(四)拆除面積三十坪以上,未滿四十坪之鋼筋(骨)混凝土造及加強
磚造,每戶七萬二千元,普通磚石造及竹木造每戶四萬八千元。
(五)拆除面積四十坪以上,未滿五十坪之鋼筋(骨)混凝土造及加強
磚造,每戶八萬六千元,普通磚石造及竹木造每戶五萬八千元。
(六)拆除面積五十坪以上,每增十坪(未滿十坪以十坪計算)按五十
坪以下之基數加發百分之二。
三、自動拆屋期限視實際需要由主辦單位通知。
四、自動拆除獎勵金以業主為單位計發,並以每一單位之彙計拆除面積為
準,如有數種構造之房屋應比例計算。五、禽、畜舍、圍牆、棚亭等
附屬建物不另計給拆除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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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拆除後之材料,由所有人於開始拆除日起十五日內搬離他處,逾
期由主辦單位逕行處置,但主辦單位得縮短期限通知搬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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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及傢俱搬遷費、合法房屋自動拆除獎勵金每年得由本府依據物價指數
變動情形或參照市價行情在百分之二十範圍內自行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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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縣各鄉鎮市比照本辦法自行編列預算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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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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