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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高級中學置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護理教師,掌理軍訓、護理教學 及協助學生生活輔導等事項。其員額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員額 設置基準表、護理教師員額設置基準之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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