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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申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申請案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應於本府公告欄、 申請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及村(里)辦公處公告實施。公告內容 除載明實施日期及地點外,應同時登載於縣公報及新聞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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