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條文關聯

人民得購置使用魚槍,每人以二枝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購置
使用:
一、未成年。
二、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經確定。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持有人攜帶經許可之魚槍外出者,應隨身攜帶執照。
持有人之戶籍所在地變更時,應於變更之翌日起一個月內連同執照、異動
申報書,分別報請變更前、後之警察分駐(派出)所層轉直轄市、縣(市
)警察局辦理異動登記。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