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條文關聯

  軍人自衛槍枝槍照換發每二年為一期,每期期滿前一個月(十二月底前
  )完成換照,各槍枝管理單位應於十月一日前,按甲、乙類分別造具請
  換槍照清冊(如附件)兩份、換照人脫帽二吋半身照片兩張,連同原有
  槍照送請查驗機關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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