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經審議核准分級之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分為下列五級:
一、限制級(簡稱「限」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觀賞。
二、輔導十五歲級(簡稱「輔十五」級):未滿十五歲之人不得觀賞。
三、輔導十二歲級(簡稱「輔十二」級):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不得觀賞。
四、保護級(簡稱「護」級):未滿六歲之兒童不得觀賞,六歲以上未滿
    十二歲之兒童須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伴輔導觀賞。
五、普遍級(簡稱「普」級):一般觀眾皆可觀賞。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因本法取消電影片檢查制,改作審議分級,爰修正相關文字。
三、電影片分級制度應兼顧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同時,應不損及電
    影業者及消費者權益。現行分級規定之「限」級與「輔」級間間隔六
    歲,在分級實務作業上,部分電影片尺度可列「輔」級之電影片可能
    被列為「限」級,反之亦然,使分級結果無法真正反映影片內容,並
    可能損及兒童及少年、電影業者及消費者之權益。因此,參考日、韓
    、法、德、英等國作法,於十八歲及十二歲間增設輔導十五歲級之級
    別,原「輔」級則修正為輔導十二歲級,爰增列第二款,現行條文其
    餘款次,依序遞移,並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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