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相關權責警察機關與文化部認有必要時,得隨時派員至財政部關 務署所屬各關口及各影視拍攝地,實地查核模擬槍與空包彈之進口查驗、 運輸、使用及管理情形,影視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發現有缺失時 ,應即通知限期改善。
定明內政部、相關權責警察機關與文化部認有必要時,得隨時實地查核模 擬槍及空包彈使用情形,影視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