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影視攝製使用模擬槍彈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條文關聯

內政部、相關權責警察機關與文化部認有必要時,得隨時派員至財政部關
務署所屬各關口及各影視拍攝地,實地查核模擬槍與空包彈之進口查驗、
運輸、使用及管理情形,影視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發現有缺失時
,應即通知限期改善。
〔立法理由〕
定明內政部、相關權責警察機關與文化部認有必要時,得隨時實地查核模
擬槍及空包彈使用情形,影視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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