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調查後,經評估有本法第七十八條第
  一項規定需緊急安置之情事者,應以書面通報當地警察機關勤務指揮中
  心,並通知身心障礙者之監護人、家屬。但無監護人、家屬、通知顯有
  困難或顯不符身心障礙者利益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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