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委託製造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條文關聯

委託製造契約因期滿、解約或其他原因失其效力者,應於事實發生十五日
內,由委託者檢具原動物用藥品製造許可證函報中央主管機關註銷原委託
製造註記;其核准期間尚未屆滿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原委託製造之核
准。
委託製造期間,原動物用藥品製造許可證因撤銷、廢止或有效期間屆至而
失其效力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原委託製造之核准。
〔立法理由〕
一、委託製造契約因期滿、解約或其他原因失其效力者,由委託者檢具原
    動物用藥品製造許可證函報中央主管機關註銷原委託製造註記;其核
    准期間尚未屆滿者,並應廢止其委託製造之核准,爰酌作文字修正。
二、委託製造期間,原動物用藥品製造許可證失其效力者,應廢止原委託
    製造之核准,爰增列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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