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條文關聯

繼續加保者於續保後發生之事故,除不予勞工保險傷病給付外,其他保險
給付應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配合本法已自勞工保險條例單獨立法,為予明確規範,爰酌作文字修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