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電力之事業依規定申報碳費,得檢具提供電力消費之排放量證明文件
,併同碳費申報作業,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第五條第二項年排放量之
扣除。
前項電力消費之排放量證明文件,包含生產電力事業躉售公用售電業或非
經躉售逕行供應特定用戶之電量及其排碳強度等相關資料。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規範生產電力之事業,包含發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躉售公
用售電業,得扣除提供電力消費排放量之規定,並為簡政便民,明文
併同碳費申報作業,於每年五月底前申請即可。
二、第二項明列電力消費之排放證明文件應載明事項。
公用售電業之發電廠售電量資料為各廠併網淨發電量資料;其他發電
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則需提供躉售公用售電業或非經躉售逕行供
應特定用戶之售電量證明;電力消費之排放量為售電量乘以各發電設
施之排碳強度計算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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