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洋生物資源調查及保育措施執行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執行海洋生物資源調查或實施保育措施之人員,於進入公、私有土地、處
所或海域前,應向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出示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
之標誌。
〔立法理由〕
執行海洋生物資源調查或實施保育措施之人員應出示證明或標誌。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