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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洋生物資源調查及保育措施執行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執行海洋生物資源調查或實施保育措施之人員,於進入公、私有土地、處 所或海域前,應向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出示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 之標誌。
〔立法理由〕
執行海洋生物資源調查或實施保育措施之人員應出示證明或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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