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取締或舉發違反海洋保育法案件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協助取締或舉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獎金:
一、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舉發。
二、依本法執行其所定職務之政府機關人員所為舉發或取締。
三、舉發時已為主管機關所知悉或查證中之案件。
四、就同一案件已依其他規定領有舉發或取締獎金。
五、依據網路、電視、報章雜誌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公開資訊。
〔立法理由〕
不發給獎金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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