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不受理開立信用帳戶:
一、不符合本公司所定開戶條件者。
二、利用他人名義開立信用帳戶者。
三、有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七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櫃檯中心業務
規則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訂證券商應拒絕接受開戶情事之
一者。
四、與代理證券商所訂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受託契約經終止者或委託買賣
成交後未交付應付款券且未結案者。
五、曾經違反與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所訂融資融券契約尚未結案者。
六、經依公司法、破產法為重整、和解、破產之聲請者。
七、經票據交換所拒絕往來者。
八、證券商內部人員,但證券商受僱人員之配偶,不在此限。
信用帳戶開立後,委託人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即通知清償
融資融券債務,並註銷信用帳戶,終止融資融券契約;委託人未為清償
者,本公司依第四十六條規定了結買賣。
法人或其負責人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負責人或所代表人之法人
亦不得開立信用帳戶;已開戶者,依第二項規定處理。
信用帳戶內之款項及有價證券經法院為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之裁
定者,準用第二項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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