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22日

條文關聯

  委託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不受理開立信用帳戶:
  一、不符合本公司所定開戶條件者。
  二、利用他人名義開立信用帳戶者。
  三、有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七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櫃檯中心業務
      規則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訂證券商應拒絕接受開戶情事之
      一者。
  四、與代理證券商所訂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受託契約經終止者或委託買賣
      成交後未交付應付款券且未結案者。
  五、曾經違反與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所訂融資融券契約尚未結案者。
  六、經依公司法、破產法為重整、和解、破產之聲請者。
  七、經票據交換所拒絕往來者。
  八、證券商內部人員,但證券商受僱人員之配偶,不在此限。
  信用帳戶開立後,委託人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即通知清償
  融資融券債務,並註銷信用帳戶,終止融資融券契約;委託人未為清償
  者,本公司依第四十六條規定了結買賣。
  法人或其負責人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負責人或所代表人之法人
  亦不得開立信用帳戶;已開戶者,依第二項規定處理。
  信用帳戶內之款項及有價證券經法院為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之裁
  定者,準用第二項規定處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