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控制能力法人股東擔任公司董事、監察人,其本人及代表人、代表人 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利用他人名義持有之股份,對本公司之上市上櫃 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 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應將其利益歸於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