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憲法法庭旁聽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旁聽人在法庭旁聽,應保持肅靜,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大聲交談、鼓掌或喧嘩。
二、向法庭攝影、錄影或錄音。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三、吸煙或飲食。
四、其他妨害法庭秩序或不當之行為。
〔立法理由〕
一、為維護法庭審判秩序,確保法庭審判之莊嚴,及兼顧當事人與其他關
    係人之權益,爰參考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第一項及法庭旁聽規則第七
    條規定,於本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列舉規定旁聽人於法庭禁止之妨害法
    庭秩序或不當之行為。
二、妨害法庭秩序或不當之行為難以一一列舉,爰於第四款概括規定,例
    如對於在庭執行職務人員、當事人或關係人等加以批評、嘲笑或有其
    他類似之行為等,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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