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巡迴法庭開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條文關聯

巡迴法庭開庭期日,由地方行政訴訟庭法官、書記官、庭務員及其他必要
人員前往出借法院執行職務。必要時,得洽請出借法院指派所屬法警、資
訊人員及駕駛協助維持法庭秩序、確保資訊系統正常運作及交通接駁等事
宜。
前項情形,出借法院應提供適當之法庭及臨時辦公處所。
高等行政法院與出借法院應建立聯繫管道,並指派專責人員負責巡迴法庭
之聯繫事宜。
前項專責人員,應由出借法院造冊並記載其姓名、職稱、電話號碼通知轄
區內高等行政法院;異動時,亦同。
〔立法理由〕
一、巡迴法庭開庭期日由地方行政訴訟庭法官、書記官、庭務員及其他必
    要人員至出借法院執行職務,並由出借法院提供法庭及臨時辦公處所
    。至於法庭安全、資訊系統運作及交通接駁等事宜,則洽請出借法院
    指派所屬法警、資訊人員及駕駛協助。
二、巡迴法庭之運作,有賴於出借法院與地方行政訴訟庭密切配合與相互
    合作,雙方應建立聯繫管道,指派專責人員辦理,且應由出借法院造
    冊通知轄區內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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