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退休人員保險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保險被保險人自願退保者,以發還其原應請領之公務人員保險一次養
  老給付為限。
  本保險被保險人死亡,以給與一次死亡給付為限。
〔立法理由〕
一、本條修正第一項及增訂第二項。
二、茲以本保險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之保險俸(薪)給及保險費率均固定
    不予調整,且其退休或參加本保險時,本法尚無年金給付之規定,自
    不得適用年金規定,爰修正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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