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縣府應通知受託者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終 止合約,如遇損害,受託者應負賠償責任,並不得提出異議: 一、未能覆行契約所載各項規定損及縣府權益。 二、未經本府同意出讓或轉讓全部或部分經營權者。 三、營運期間無故連續停業二個月以上,未能改善者。 四、違反營運計劃內容,經縣府通知改善而未改善達二個月以上者。 五、毀損場地,危害公共安全者。 六、為違反其他法令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