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條文關聯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但書規定經許可專供外銷、研發而申請製造
、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之模擬槍廠商,因
研發模擬槍產品需要,得申請購置使用、運輸、持有或寄藏制式中央底火
空包彈。
前項廠商於購置使用、運輸、持有或寄藏制式中央底火空包彈前,應檢附
其型號、型錄、口徑、生產國及數量等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例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
    ,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
    但專供外銷、研發,經警察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爰於第一項明定
    專供外銷、研發而申請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
    、寄藏或陳列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之廠商,得因研發模擬槍產品
    需要申請購置使用、運輸、持有或寄藏制式中央底火空包彈。
三、考量申請專供外銷、研發而申請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
    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之廠商,有使用制式
    中央底火空包彈之實際需要,爰於第二項明定制式中央底火空包彈申
    請購置使用、運輸、持有或寄藏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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