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第三地區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者,經前 條規定取得許可後,應檢具下列事項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分公司 登記: 一、分公司名稱。 二、分公司所在地。 三、分公司經理人姓名、國籍及住所或居所。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本條適用主體規定,修正理由同修正名稱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