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第三地區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者,經前
條規定取得許可後,應檢具下列事項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分公司
登記:
一、分公司名稱。
二、分公司所在地。
三、分公司經理人姓名、國籍及住所或居所。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本條適用主體規定,修正理由同修正名稱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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