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有下列情形之一,列為「限」級。
一、描述吸毒、販毒、搶劫、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情節細密,有誘
    發模仿之虞者。
二、有恐怖、血腥、暴力、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十八歲以上之人
    尚可接受者。
三、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表現出強烈之性表現或性暗
    示,且不致引起十八歲以上之人羞恥或厭惡者。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部分分級標準文字,以明確規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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