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影視攝製使用模擬槍彈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條文關聯

影視事業因故須延長模擬槍及空包彈許可使用期間者,應於許可期限屆滿
七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展延,每次展延以二個月為
限。
〔立法理由〕
定明申請延長模擬槍與空包彈許可使用期間之程序及展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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