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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影視攝製使用模擬槍彈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影視事業因故須延長模擬槍及空包彈許可使用期間者,應於許可期限屆滿 七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展延,每次展延以二個月為 限。
〔立法理由〕
定明申請延長模擬槍與空包彈許可使用期間之程序及展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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