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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緊急安置之保護個案於七十二小時期限屆滿前,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應評估繼續保護安置之必要性;其安置原因未消滅者,得檢具評估 報告聲請法院裁定繼續保護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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