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條文關聯

  緊急安置之保護個案於七十二小時期限屆滿前,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應評估繼續保護安置之必要性;其安置原因未消滅者,得檢具評估
  報告聲請法院裁定繼續保護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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