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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諮商機構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酌收諮商費用。
〔立法理由〕
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諮商機構得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收 取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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