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雇主對於廠內工作場所應嚴格區分為管理區、庫儲區與作業區,其所包
  括建築物如左:
┌───┬───────┬───────────┐
│建築物│無  火  藥  區│ 有    火    藥    區 │
│      ├───────┼────┬──────┤
│區別  │管    理    區│庫 儲 區│作   業   區│
├───┼───────┼────┼──────┤
│      │警衛室、會客室│成品及半│壓藥室、填土│
│  使  │辦公室、休息室│成品倉庫│室、鑽孔室、│
│      │(吸煙室)、飯│、原料倉│繽炮室、配藥│
│      │廳、廁所、炊事│庫。    │室、裝藥室、│
│  用  │間、宿舍、浴室│        │成型間、插線│
│      │、機械修理間、│        │間、包裝間(│
│      │非火藥類倉庫、│        │包括貼商標)│
│  目  │紙筒製作室。  │        │等作業室原料│
│      │              │        │半成品或成品│
│      │              │        │曝曬及其他有│
│  的  │              │        │火藥之作業區│
│      │              │        │(如有必要可│
│      │              │        │置廁所)。  │
└───┴───────┴────┴──────┘
  於無火藥區與有火藥區間應設置有效隔離之境界柵欄,並於顯明位置及
  出入口設立「危險區域」、「嚴禁煙火」、「非作業人員禁止進入」等
  警告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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