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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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5月12日

制定依據

1. 勞工安全衛生法 中華民國091年06月12日
  雇主對左列事項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
  一、防止機械、器具、設備等引起之危害。
  二、防止爆炸性、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三、防止電、熱及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四、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及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五、防止有墜落、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六、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物品、含毒性物
      質、缺氧空氣、生物病原體等引起之危害。
  八、防止輻射線、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異常氣壓等引起
      之危害。
  九、防止監視儀表、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十、防止廢氣、廢液、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十一、防止水患、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雇主對於勞工就業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或通風、採光、照明、保溫
  、防濕、休息、避難、急救、醫療及其他為保護勞工健康及安全設備應
  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措施。
  前二項必要之設備及措施等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