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22日

條文關聯

  申請開立信用帳戶時,委託人為自然人者,應親持國民身分證正本憑核
  ,並簽具「信用帳戶申請書」及「融資融券契約書」,檢附徵信證明文
  件,由代理證券商初審後核轉本公司,經本公司徵信審定,同意訂立融
  資融券契約書並開立信用帳戶。
  委託人為法人者,應由被授權人檢具授權書、被授權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代表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他登記證
  明文件正本,辦理前項開戶手續,代理證券商並應將有關證照影本核轉
  本公司,核轉之證照影本應加蓋委託人公司章及代表人章,並加註「與
  正本相符」之文字,本公司應另函證委託人確認係屬委託或授權開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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