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巡迴法庭開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條文關聯

巡迴法庭開庭期日需用之通知書、提票、還押票或其他例行公文用紙,由
各高等行政法院預蓋印信發交備用。
前項預蓋印信之用紙,使用前應先編訂號碼,使用時並應登記取用簿,由
各高等行政法院院長指定專人負責查考。
〔立法理由〕
明定巡迴法庭開庭期日各類例行性公文用紙之使用及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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