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輻射污染建築物事件慰問金申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條文關聯

  慰問金發給標準如下:
  一、罹病慰問金:
    (一)惡性腫瘤者:新臺幣五萬元。
    (二)再生不良性貧血者:新臺幣五萬元。
    (三)早發性白內障者:新臺幣三萬元。
  二、死亡慰問金:新臺幣二萬元。
  前項第一款慰問金,得分別申請,但各以發給一次為限。
  本人申請罹病慰問金後死亡,第五條第二項之申請權人仍得依規定申請
  死亡慰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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