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者對場地所有軟硬體設施,應善盡維護管理之責,並注意公共安全 ,如有損毀,應負賠償責任。遇天災或人力不可抗拒之損毀者,由縣府 修復。如因管理維護不周,致發生意外情事,受託者應負一切責任,如 發生國家賠償責任時,縣府對於受託者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