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員月會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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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動員公約
  動員月會舉行時,甲乙兩類單位,應各按其工作行業及地區環境之特殊
  情形,基於總動員法令之要求,各別簽訂動員公約,以期相互約束,一
  致實踐。

  甲類單位簽訂之動員公約,應以工作為主,生活為輔。乙類單位簽訂之
  動員公約,應以生活為主,工作為輔。

  動員公約之內容,應注意符合左列原則:
  一、須為具體事實,便於檢查。
  二、須適合本單位環境之需要。
  三、須為當前可行而需要之事項。
  四、須把握重點,簡明扼要。

  動員公約之前,應冠以本機關學校廠場團體或村(里)之名稱(例如臺
  灣大學動員公約,和平里動員公約)。公約之前言如左:
  我們願意貢獻一切力量,爭取反共抗俄戰爭的勝利,茲為厲行國家總動
  員法令,各自努力本位工作,經鄭重議定下列公約,保證切實履行,如
  有違反,願服從眾議,接受嚴厲的批評和制裁,決無異言。

  動員公約之簽訂程序如左:
  一、由動員月會主席團(召集人在內)斟酌需要,擬成動員公約草稿。
  二、將所擬動員公約草稿,提出動員月會討論,討論時須將約稿印發。
  三、動員公約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後,即由召集人當場領導宣讀,全
      體隨同朗讀。
  四、宣讀完畢,即由全體參加人在其公約上簽字或畫押,交由召集人彙
      存保管。
  簽訂動員公約之一次動員月會,應由召集人先報請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
  派代表到會指導。

  動員公約簽訂後,應由召集人將公約全文呈報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