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2月02日

條文關聯

  戒嚴時期人民因內亂、外患罪被沒收財產者,於受無罪判決確定後,得
  請求發還;如不能發還,應以適當金錢補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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