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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2月02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沒收財產之請求發還)
戒嚴時期人民因內亂、外患罪被沒收財產者,於受無罪判決確定後,得 請求發還;如不能發還,應以適當金錢補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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