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條文關聯

營葬屍體之墓基應先開墓穴,其墓穴長為二公尺七十公分,寬為一公尺二
十公分,其棺面應深入地面以下至少七十公分。但因傳染病死亡者,其棺
面應深入地面以下至少一公尺二十公分。其屬埋藏骨灰之墓基,每一骨灰
盒(罐)用地面積不得超過零點三六平方公尺。
〔立法理由〕
配合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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